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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与李思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李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李帆。被执行人李思伟。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思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思伟给付本金7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31962.47元、案件受理费6305.00元、保全费4925.00元、律师费41000.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李思伟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高新区房屋予以查封,并于2017年5月8日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2017年5月9日以1161900.00元拍卖成交,截至拍卖成交日,被执行人李思伟共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本金7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277021元,逾期罚息79254.14元、案件受理费6305元、诉讼保全费4925元、律师费41000元、评估费11000元,以上合计1169505.14元。本案已发还申请人1060366元,返还被执行人李思伟租房费用90000元,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思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本次申请执行本金7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31962.47元、案件受理费6305.00元、保全费4925.00元、律师费41000.00元。被执行人李思伟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109139.1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