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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四川宝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遂宁市安居区黄峨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四川宝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遂宁市安居区黄峨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490号原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71026。法定代表人:牟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宝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48号3幢1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580524XC。法定代表人:谢宗宝,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勇军,成都市锦江区德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13750939L。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遂宁市安居区黄峨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水岸华府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9998638-9。法定代表人:肖英,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煜,该公司员工。原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宝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第三人遂宁市安居区黄峨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宪法审判员  胡洪彬审判员  李良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