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提付印与提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提付印,提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7民初1805号原告:提付印(提福印),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提付强,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汝忠(提付强之父),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提付印与被告提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提付印与被告提付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汝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提付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提付强偿还借款150000元;2、诉讼费用由提付强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0日,提付强向提付印借款350000元做生意。2015年2月20日,提付强偿还提付印200000元,现提付强尚欠提付印150000元。经提付印多次催要,提付强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提付强辩称,借款属实,但提付强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0日,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提付强向提付印借款350000元。2015年2月20日,提付强偿还提付印借款200000元,现提付强尚欠提付印借款15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依法保护。提付印按照约定将借款350000元交付给了提付强,提付强应当依法按照双方约定向提付印返还借款350000元,故提付印要求提付强依法返还尚欠借款150000元,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提付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提付印(提福印)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款2920元,由被告提付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献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朝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