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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燕、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燕,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5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燕,女,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号。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号*座*层***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万燕与被申请人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京东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燕申请再审称:(一)京东商城在案涉商品销售页面宣传“顶级配置”、“GTX880M是史上最快的笔记本GPU”等内容成立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其行为属于欺诈。(二)万燕要求武汉京东公司和北京京东公司退还货款19798.77元,并赔付59396.31元。万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笔记本电脑的规格参数直接影响产品的实际使用性能,也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本案现有证据看,京东商城在对涉案笔记本电脑的规格参数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具体包括CPU型号、主板芯片组、内存类型及容量等,特别是对万燕提出虚假宣传的GTX880M显卡芯片型号及显存类型、显存容量也进行了说明,每项参数均描述准确,且与万燕购得的案涉笔记本规格配置完全一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分局出具的京工商经开分处字(2015)第2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认定了京东商城的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并没有认定其构成虚假广告。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情形构成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虽然京东商城使用“顶级配置”、“史上最快笔记本GPU”等顶格化用词和宣传用语,但其对笔记本电脑最重要的产品规格参数均进行了真实无误的描述,其行为尚未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虽然京东商城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不当的绝对化广告用语,但其如实描述了案涉笔记本电脑的各项规格参数,故不能认定京东商城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亦不构成欺诈。(二)关于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如前所述,京东商城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不存在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基础。综上,万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杰审 判 员  黄勇平审 判 员  闵遂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