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01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斯南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斯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01刑更3号罪犯斯南,又名思那,男,1966年7月9日生,藏族,文盲,农民,家庭住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了(2014)香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罪犯斯南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香格里拉市司法局于2017年7月1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斯南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斯南在社区矫正期间,2015年12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到司法所汇报思想,但斯南无故也并未向工作人员说明,未参加2015年12月份的报到和思想汇报,被给予(2015)香司社矫警字87号警告;2016年10月,斯南请假到楚雄看望亲人,超出了东旺司法所批准的请假时间,被给予(2016)香司社矫警字28号警告;2017年7月9日,香格里拉市司法局告知社区矫正人员斯南不得参与违法事情,不得参与群体性事件,斯南本人表示同意。2017年7月18日,斯南不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劝阻,并参与崩巴群众代表到州委越级上访,斯南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被给予(2017)香司社矫警字18号警告。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斯南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外出超过司法所批准的请假时间,且未向司法所说明情况,参与越级上访,执行机关对斯南的管理难度大,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被执行机关警告三次,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撤销对罪犯斯南的缓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关于成立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的通知;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矫正方案;户口证明;户口薄复印件;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警告送达回证;谈话笔录;思想汇报考察表;电话报告登记表;学习记录;参加公益劳动登记表;季度考核表;季度小结;定位手机使用承诺书;社区矫正调查笔录;电话清单、短信清单;撤销缓刑建议书及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斯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具有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违反规定外出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斯南所宣告的缓刑;二、对罪犯斯南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学 艳审判员 益西拉姆审判员 吹批农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卓玛拉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