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韩效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韩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效林,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韩效林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韩效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绿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