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庄玉娟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泉溪堂保健按摩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玉娟,南京市栖霞区泉溪堂保健按摩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3587号原告:庄玉娟,女,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泉溪堂保健按摩中心,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晓庄购物广场负一层1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玉娟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泉溪堂保健按摩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庄玉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玉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庄玉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易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