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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39秦晓与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晓,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秦晓,男,198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324000017775,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和平西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荣英,该公司经理。秦晓申请执行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睢劳人仲字(2016)第25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协议如下: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失业赔偿金等共计18000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4、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7年2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资产均已另案查封。因被执行人负债数额巨大,涉案人数较多,资产已由睢宁县经济开发区成立天源资产托管有限公司托管。本院已根据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前审查,整体资产不便处置。3、2017年7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睢劳人仲字(2016)第25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尊敬审判员  纪永胜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