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42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冯飞田与吴培成、榆林市榆阳区成林煤业运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飞田,吴培成,榆林市榆阳区成林煤业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2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飞田,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培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成林煤业运销有限公司。关于冯飞田与吴培成、榆林市榆阳区成林煤业运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培成、榆林市榆阳区成林煤业运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冯飞田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800元、鉴定费32000元.执行费1348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培成、榆林市榆阳区成林煤业运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培成、榆林市榆阳区成林煤业运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8万元(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