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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逯存与任波、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存,任波,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1017号原告:逯存,男,甘肃省瓜州人,个体工商户。被告:任波,男,甘肃省玉门市人。被告:张丽,女,甘肃省玉门市人。原告逯存与被告任波、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逯存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逯存以与被告任波、张丽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存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逯存负担。审判员  陆治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池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