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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喻培与田茂林、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培,田茂林,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766号原告喻培,男,生于1983年2月1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承贵,湖北彭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鑫,湖北彭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茂林,男,生于1986年5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1001491166858,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天都南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沈红霞,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士群,女,生于1985年11月20日,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合肥市瑶海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培诉被告田茂林、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喻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喻培负担。审判员  吴汉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