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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5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庭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庭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469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艳,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谢庭武,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梓潼县。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庭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雅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锦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