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5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庭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庭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469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艳,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谢庭武,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梓潼县。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庭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雅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锦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