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宝贤与张宝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贤,张宝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343号原告:张宝贤。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卫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兴。原告张宝贤与被告张宝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宝贤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宝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元(己减半),由原告张宝贤负担。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枫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