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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8刑初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男,1990年7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汤检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xx在汤原县汤原镇各住宅小区寻找车内有财物的作案目标,用羊角锤砸碎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作案20起,盗窃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教育局家属楼楼下,发现被害人杜xx停放在教育局家属楼楼下的黑D596**号灰色本田CRVH3牌轿车,拿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副驾驶后侧车门玻璃砸碎,从车后排座位盗取男士手提包1个(内有钱包、身份证、两张银行卡、驾驶证、人民币200元)。2.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东湖城小区,发现被害人李x停放在东湖城小区22号楼楼下的黑DW31**号黑色本田帝豪牌轿车,拿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副驾驶后侧车门玻璃砸碎,从车后排座位盗取女士背包1个(内有三盒无限极保健品)。3.2016年12月4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理想家园小区,在小区1号楼楼下,见被害人郇xx停放的黑DX02**号白色奥迪A4L轿车,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羊角锤将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手包(内有银行卡、手串、郇xx的驾驶证等物品)盗走。4.2016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阳光上东小区15号楼楼下,见被害人张x停放的黑DX55**号白色东风起亚K2牌轿车,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羊角锤将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未盗取物品后离开。5.2016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供电小区二期2号楼4单元门前,见被害人杜xx停放的黑DH19**号尼桑奇骏轿车,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手包(内有银行卡、驾驶证、行驶证、人民币100余元)盗走后丢弃。6.2016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中华小区5号楼5单元门口,见被害人毛xx停放的黑D28C**号丰田智炫轿车,用随身携带羊角锤将副驾驶后侧车窗玻璃砸碎,在车后排座位将车内一条半南京12钗香烟(价值人民币360元)盗走。7.2016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信合华庭楼下的大年初一饭店门前,看见被害人汤xx停放在门前的黑D977**号黑色丰田汉兰达轿车,陈xx用木棒子将饭店门口的监控摄像头捅歪,后从衣服里拿出羊角锤将车后风挡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一个男士手包(手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所获赃款被其挥霍。8.2016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福源小区12号楼东侧,见被害人王xx停放的黑DW95**号金黄色纳智捷U6牌轿车,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布艺挎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票据)盗走。9.2016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理想育园2单元北侧,见被害人孙x停放的黑DH73**号银灰色半截车,用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人民币110元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10.201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秀美小区,发现被害人苏xx停放在小区的黑D55C**号黑色长城H3牌轿车,拿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副驾驶后侧车门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一个女士斜挎包(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11.2016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福源小区1号楼6号车库门前,见被害人李x停放的黑D838**号红色江淮瑞风S3轿车,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驾驶位后侧车窗玻璃砸碎,未盗窃到财物。12.2016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丽水名苑6号楼4单元门前,见被害人谭xx停放的皖F926**号白色纳智捷U6牌轿车,遂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后风挡玻璃砸碎,未盗取到财物离开。13.2016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阳光花园13号楼3单元,见被害人佟x停放的黑CK30**号黑色双环越野车,遂用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棕色男士手包(内有东北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身份证、银行卡)盗走。14.2016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阳光花园小区,发现被害人薛xx停放在小区8号楼楼下的黑D588**号的白色RAV4牌轿车,拿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车后侧车门玻璃砸碎,从车中盗走黑色女士拎包(内有人民币4800元、银行卡、购物卡、身份证及录音笔(价值人民币150元)等物品)。所获赃款被其挥霍。15.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清华D区6号楼4单元门口,见被害人唐xx停放的黑D957**号灰色宝来牌轿车,用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男士拎包(内有办理户口的证件)盗走。16.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xx寻来到汤原县汤原镇阳光上东3号楼,见被害人王x停放的黑D52S**号北京现代悦动牌轿车,用自带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袋鼠牌钱包(内有银行卡)盗走。17.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东湖城21号楼下,见被害人王xx停放的黑DW31**号激励帝豪牌轿车,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钱包盗走。18.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东湖城23号楼楼下,见被害人于xx停放的黑DW19**号北京现代悦动牌轿车,用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人民币210盗走。19.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林业局家属楼唯美口腔门口,见被害人蔡xx停放的黑DP00**号黑色哈弗H6牌轿车,用羊角锤将驾驶位后侧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儿童背包盗走。20.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xx寻找作案目标,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世纪家园1单元门口,见被害人李x有停放的黑NF99**号金色纳智捷7牌轿车,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副驾驶后侧车窗小玻璃砸碎,将车内的4盒阿诗玛香烟(价值人民币40元)、2盒大云香烟(价值人民币46元)盗走。二、2016年8月24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家园洗浴室外,见家园洗浴222房间的窗户开着,靠窗户的麻将机上放有一个男士手包,陈xx用棍子伸进窗户将手包挑了出来,将被害人陈xx男士手包[包内有乐视2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1部、欧米茄满天星牌手表1个、人民币1700余元]盗走。综上,被告人陈xx共实施盗窃21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1000余元,造成车辆损失(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1304元。被告人陈xx于2017年1月2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在汤原县汤原镇内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以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汤原县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请惩处。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xx在汤原县汤原镇各住宅小区寻找车内有财物的作案目标,用羊角锤砸碎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作案20起,盗窃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教育局家属楼楼下,发现被害人杜xx停放在教育局家属楼楼下的黑D596**号灰色本田CRVH3牌轿车,拿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副驾驶后侧车门玻璃砸碎,从车后排座位盗取男士手提包1个(内有钱包、身份证、两张银行卡、驾驶证、人民币2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2.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东湖城小区,发现被害人李x停放在东湖城小区22号楼楼下的黑DW31**号黑色本田帝豪牌轿车,拿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副驾驶后侧车门玻璃砸碎,从车后排座位盗取女士背包1个(内有三盒无限极保健品)。3.2016年12月4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理想家园小区,在小区1号楼楼下,见被害人郇xx停放的黑DX02**号白色奥迪A4L轿车,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羊角锤将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手包(内有银行卡、手串、郇xx的驾驶证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郇xx。4.2016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阳光上东小区15号楼楼下,见被害人张x停放的黑DX55**号白色东风起亚K2牌轿车,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羊角锤将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未盗取物品后离开。5.2016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供电小区二期2号楼4单元门前,见被害人杜xx停放的黑DH19**号尼桑奇骏轿车,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手包(内有银行卡、驾驶证、行驶证、人民币100余元)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6.2016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中华小区5号楼5单元门口,见被害人毛xx停放的黑D28C**号丰田智炫轿车,用随身携带羊角锤将副驾驶后侧车窗玻璃砸碎,在车后排座位将车内一条半南京12钗香烟(价值人民币360元)盗走。7.2016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信合华庭楼下的大年初一饭店门前,看见被害人汤xx停放在门前的黑D977**号黑色丰田汉兰达轿车,陈xx用木棒子将饭店门口的监控摄像头捅歪,后从衣服里拿出羊角锤将车后风挡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一个男士手包(手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所获赃款被其挥霍。8.2016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福源小区12号楼东侧,见被害人王xx停放的黑DW95**号金黄色纳智捷U6牌轿车,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布艺挎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票据)盗走。9.2016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理想育园2单元北侧,见被害人孙x停放的黑DH73**号银灰色半截车,用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110元现金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10.201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秀美小区,发现被害人苏xx停放在小区的黑D55C**号黑色长城H3牌轿车,拿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副驾驶后侧车门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一个女士斜挎包(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11.2016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福源小区1号楼6号车库门前,见被害人李x停放的黑D838**号红色江淮瑞风S3轿车,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驾驶位后侧车窗玻璃砸碎,未盗窃到财物。12.2016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丽水名苑6号楼4单元门前,见被害人谭xx停放的皖F926**号白色纳智捷U6牌轿车,遂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后风挡玻璃砸碎,未盗取到财物离开。13.2016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阳光花园13号楼3单元,见被害人佟x停放的黑CK30**号黑色双环越野车,遂用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棕色男士手包(内有东北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身份证、银行卡)盗走。案发后,所获赃物东北丰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佟x。14.2016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阳光花园小区,发现被害人薛xx停放在小区8号楼楼下的黑D588**号的白色RAV4牌轿车,拿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车后侧车门玻璃砸碎,从车中盗走黑色女士拎包(内有人民币4800元、银行卡、购物卡、身份证及录音笔(价值人民币150元)等物品)。所获赃款被其挥霍。15.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清华D区6号楼4单元门口,见被害人唐xx停放的黑D957**号灰色宝来牌轿车,用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男士拎包(内有办理户口的证件)盗走。16.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xx寻来到汤原县汤原镇阳光上东3号楼,见被害人王x停放的黑D52S**号北京现代悦动牌轿车,用自带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袋鼠牌钱包(内有银行卡)盗走。17.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东湖城21号楼下,见被害人王xx停放的黑DW31**号激励帝豪牌轿车,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钱包盗走。18.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东湖城22号楼楼下,见被害人于xx停放的黑DW19**号北京现代悦动牌轿车,用羊角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人民币210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19.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林业局家属楼唯美口腔门口,见被害人蔡xx停放的黑DP00**号黑色哈弗H6牌轿车,用羊角锤将驾驶位后侧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儿童背包盗走。20.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xx寻找作案目标,来到汤原县汤原镇世纪家园1单元门口,见被害人李x有停放的黑NF99**号金色纳智捷7牌轿车,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副驾驶后侧车窗小玻璃砸碎,将车内的4盒阿诗玛香烟(价值人民币40元)、2盒大云香烟(价值人民币46元)盗走。二、2016年8月24日晚,被告人陈xx来到汤原县汤原镇家园洗浴室外,见家园洗浴222房间的窗户开着,靠窗户的麻将机上放有一个男士手包,陈xx用棍子伸进窗户将手包挑出来,将被害人陈xx男士手包[包内有乐视2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1部、欧米茄满天星牌手表1个、人民币1700余元]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陈xx共实施盗窃21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1000余元,造成各被害人车辆维修费用的经济损共计人民币11304元。被告人陈xx于2017年1月2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在汤原县汤原镇内抓获归案。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陈xx与本案各被害人(不包括自愿放弃退赔、赔偿经济损失要求的三名被害人)达成退赔、赔偿经济损失协议,被告人陈xx盗窃所获赃款已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陈xx砸车辆玻璃造成各被害人因维修车辆支出的维修费用已赔偿各被害人。被告人陈xx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杜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6日19时,我的本田CRV车停放在教育局家属楼楼下,第二天早上8时发现我车的副驾驶后侧窗户被砸坏了,放在后排的男士手提包被人拿走了,包内有钱包、身份证、两张银行卡、驾驶证、现金人民币200元左右。2.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日20时左右,我家的黑DW31**号帝豪牌自用车停放在东湖城小区22号楼东侧,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发现车右后玻璃被砸,车后排坐椅上放着的女士背包被盗,包内大约有400元钱、三盒无限极保健品药。3.被害人郇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4日17时左右,我把奥迪A4L车停在理想家园1号楼楼下,第二天早上9时30分我发现车驾驶员后侧玻璃和后风挡玻璃被砸坏,车里面的手包不见了,包内有4张银行卡、一张会员卡、一串手串、我本人的驾驶证。4.被害人张x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8日19时左右,我的东风K2停放在阳光上东A区15号楼楼下,第二天早上6点30分我发现车后右侧玻璃被砸,没有丢物品。5.被害人杜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8日18时,我将黑DH19**号尼桑奇骏轿车停在汤原镇供电小区二期2号楼4单元门前,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我发现车的副驾驶玻璃被砸碎,放在车内的手包丢失,包内有2张银行卡、驾驶证、行驶证、现金人民币100余元。6.被害人毛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8日零时30时左右,她将车停在中华小区5号楼5单元门口,第二天10时我发现车右后侧车窗车门玻璃被砸,放在车后排座上的一条半南京12钗香烟被盗。7.被害人汤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0日21时40分左右,我把黑D977**号丰田汉兰达牌轿车停在大年初一饭店门前,23时左右我发现车后风挡玻璃被砸碎,放在车挡边上的男士手包丢失,手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一些票据。8.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3日零时20分许,我把黑DW95**号金黄色纳智捷U6牌轿车停在了福源小区12号楼东侧,第二天早上7时我发现车副驾驶的玻璃碎了,连带玻璃的立柱也坏了,车内的一个布艺挎包丢失,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票据。9.被害人孙x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2日18时左右,我把皮卡车停放在理想育园楼2单元北侧,第二天早上8时左右我发现车副驾驶车窗玻璃被砸碎,放在车内档位操作杆前方的110元现金不见了。10.被害人苏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7日20时左右,我将黑D55C**号黑色长城H3牌轿车停在秀美小区2号楼东侧,第二天早上7时30分左右我发现车右侧后门的小玻璃被砸碎,车内一个女士斜挎包丢失,包内有现金1000元、银行卡及支付宝K宝。11.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8日17时左右,我将黑D838**号红色江淮瑞风S3轿车停在福源小区1号楼6号车库门前,第二天早上6时30分我发现车后座左侧玻璃碎了,没丢失物品。12.被害人谭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8日22时左右,我将皖F926**号白色纳智捷U6牌轿车停在丽水名苑6号楼4单元门口,第二天早上7时40分我发现车后风挡玻璃被砸碎,东西没有被盗。13.被害人佟x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8日22时,我把黑CK30**号双环黑色越野车停在阳光花园13号楼3单元门口,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发现车玻璃被砸坏,车内一个棕色手包丢失,包内有一部东北丰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100多元。14.被害人薛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8日23时左右,我将黑D588**号白色RAV4越野车停放在汤原镇阳光花园8号楼楼下,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我发现车副驾驶车窗玻璃被砸坏,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黑色MK女士提包不见了,包内有一个浅棕色女士钱包,钱包内有5800元现金,面值都是100元的,还有购物卡、会员卡、加油卡,银行卡、港澳通行证、驾驶证、身份证、一个爱国者牌录音笔,一串钥匙。15.被害人唐xx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日18时左右,我将黑D957**号灰色宝来牌轿车停放在清华D区6号楼4单元门口,第二天早上7时50分我发现车的副驾驶玻璃被砸碎,车内男士拎包丢失,包内有现金三四百元、办理户口的证件。16.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日17时左右,我把黑D52S**号北京现代悦动牌轿车停放在阳光上东3号楼楼下,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我发现车右侧副驾驶的玻璃被砸,车内一个袋鼠牌钱包丢失,钱包内有银行卡。17.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日21时左右,我把车停放在东湖城21号楼楼下,第二天早上7时20分我发现车右侧后车门玻璃被砸,车内一个钱包丢失。18.被害人于xx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日17时左右,我把黑DW19**北京现代悦动牌桥车停在东湖城22号楼的南边停车位,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我发现车右侧后边玻璃被砸碎,车内210元现金丢失。19.被害人蔡xx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日21时左右,我把黑DP00**号黑色哈弗H6牌桥车停放在林业局家属楼唯美口腔门口,第二天早上5时30分左右我发现车玻璃被砸,车内一个儿童双肩包被盗,包内有书本和笔袋。20.被害人李x有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日19时左右,我将黑NF99**号金色纳智捷7牌轿车停在世纪家园1单元门口,第二天早上7时30分我发现车副驾驶后座的小玻璃被砸碎,车内放的男士拎包里的四盒阿诗玛香烟和两盒大云香烟丢失。21.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4日21时左右,我和熊伟在家园洗浴222房间住宿,我的包放在床旁边的麻将桌上,我躺在床上就睡着了,第二天早上4时左右我发现我的包不见了,包内有现金2000多元、一部乐视手机,还有银行卡、身份证、一些票据。22.证人熊伟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4日晚21时左右,我和陈xx在家园洗浴222房间住宿,陈xx把他的棕色包放在床旁边的麻将机上。第二天早上4时左右陈xx把我叫醒,问我看没看见他的包,我说没看见,然后他用我的手机给他的手机号打电话,电话里面显示陈xx的电话已经关机。23.证人陈晨的证言证实,我父亲陈xx委托我说明他被盗的情况,当时还有被盗的物品忘说了,陈xx被盗的包内还有一块欧米茄牌手表,型号是满天星。包里的现金应该是一千七,八百元钱,当时记错了说是2000元钱。陈xx被盗的手机是乐视2手机。24.被告人陈xx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26日晚,我来到教育局家属楼楼下,看见一辆本田CRV牌汽车,我用羊角锤将车副驾驶后方的玻璃砸碎,从车里拿出一个男士提包,盗走包内人民币200元。2016年12月1日晚,我来到东湖城小区22号楼楼下砸了一辆帝豪牌轿车的副驾驶后侧的玻璃,没有偷到现金,有几盒保健品被我拿出来扔到车的附近。2016年12月4日晚,我来到理想家园小区看见东侧小门处见停放一辆白色奥迪A4L,我砸车的后风挡玻璃和后侧玻璃,从车里拿出一个黑色有B字母的男士手包,包内有驾驶证,包内没有钱。2016年12月8日晚,我来到阳光上东A区15号楼楼下砸了一辆白色起亚K2牌轿车,什么也没盗走。2016年12月8日晚,我来到供电小区二期砸了一辆白色尼桑奇骏轿车的副驾驶后侧玻璃,从车里面拿出一个包,这时有人出来,我把包扔地上就跑了。2016年12月8日晚,我来到中华小区砸了一辆白色丰田智炫轿车的副驾驶后侧玻璃,从车里拿出一条半南京金陵12钗香烟,我把香烟扔车附近了。2016年12月20日晚,我看见大年初一饭店门口停着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轿车,大年初一饭店有摄像头照着这辆车,我从饭店门口旁边拿一个木头棒子把饭店门口的摄像头扒拉到一边,砸了车后风挡玻璃,从车里面拿出一个男士黑色手包,盗走包内人民币约2000元。2016年12月22日晚,我来到福源小区砸了一辆纳智捷U6牌轿车的副驾驶玻璃,从车里拿出一个小布包,包内什么也没有,我把包扔到车附近了。2016年12月22日晚,我来到理想育园2号楼楼下砸了一辆长城牌皮卡车的副驾驶的玻璃,从车里盗走人民币110元。2016年12月27日晚,我来到秀美小区砸了一辆黑色长城H3牌轿车的后侧玻璃,从车里面拿出一个女士斜挎包,盗走包内人民币约1000元,我把包扔到了秀美小区门口。2016年12月28日晚,我来到福源小区砸了一辆江淮S3轿车,什么也没有盗走。2016年12月28日晚,我来到丽水小区砸了一辆白色纳智捷U6牌轿车,什么也没有盗走。2016年12月28日晚,我来到阳光花园小区砸了一辆双环牌黑色越野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的时候不注意被车玻璃把手划出血,从车里面拿出一个老式按键手机,没有盗得现金。2016年12月28日晚,我在阳光花园小区砸了一辆白色RAV4牌轿车的副驾驶玻璃,从车里面盗走一个黑色女士拎包,从包里盗走人民币4800余元,我把包扔到了车附近。2017年1月1日晚,我来到清华家园D区砸了一辆灰色宝来牌轿车的副驾驶玻璃,从车里面拿出一个男士拎包,包内有毕业证,包被我扔到了小区里。2017年1月1日晚,我来到阳光上东A区砸了一辆黑色现代悦动牌轿车的副驾驶玻璃,什么也没有盗走。2017年1月1日晚,我来到东湖城小区砸了一辆黑色帝豪牌轿车的副驾驶玻璃,从里面拿出一个钱包,钱包里没有钱,我把钱包扔到了车附近。2017年1月1日晚,我来到东湖城小区砸了一辆黑色现代悦动牌轿车的副驾驶玻璃,将车内人民币210元盗走。2017年1月1日晚,我来到林业局楼下砸了一辆黑色哈佛H6牌轿车副驾驶玻璃,偷了一个小孩书包,书包被我扔车后面了。2017年1月1日晚,我来到世纪家园楼下砸了一辆纳智捷7牌轿车的副驾驶后侧玻璃,从车里拿出4盒阿诗玛香烟、2盒大云牌香烟。2016年8月24日晚,我来到汤原镇家园洗浴室外,见家园洗浴222房间开着,靠窗户的麻将机上放有一个男士手包,我用棍子伸进窗户将手包挑出来,盗走包内一部乐视2手机、一块欧米茄满天星手表、人民币1700余元,我把其余东西扔了。2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杜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教育局南侧院内停车场处。杜xx被砸车辆为一台灰色本田CRV,车牌号为黑D596**;被害人李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东湖城小区A22号楼东侧过道,被砸车辆为黑色帝豪,车牌号为黑DW31**。被害人郇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理想家园小区1号楼4单元门前,被砸车辆为黑DX02**号白色奥迪牌轿车。被害人张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镇阳光上东北小区15号楼3单元北侧东西转向南北道的弧形变道边,被砸车辆车为白色起亚K2型轿车,该车牌号为黑DX55**。被害人杜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汤原镇供电家属楼处,该处停有机动车二台,在南侧一台,在西侧绿化带的积雪上露出一块车窗玻璃碎片。被害人毛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汤原镇中华小区5号楼5单元北侧东西向甬道上,毛xx被砸车辆为为黑D28C**号丰田智炫牌汽车,灰色。被害人汤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大年初一饭店门前,汤xx被砸车辆为黑D977**号黑色丰田牌桥车。被害人王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福源小区12号楼北面东侧,中心现场车辆为黑DW95**号纳智捷U6轿车,橙色。被害人孙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理想育园6号楼南侧的停车位,中心现场见有孙x的灰色皮卡车,车牌号为黑DH73**号。被害人苏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秀美小区2号楼西侧南面东西向小区水泥路上,中心现场见有一辆牌照为黑D55C**号长城吉普车,黑色,该车右侧后车门小玻璃被砸坏。被害人李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福源小区1号楼4单元门前,楼前北侧见有一辆牌号为黑D838**号红色江淮牌小型吉普车,该车左后车窗玻璃被打碎。被害人谭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汤原镇丽水名苑小区6号楼4单元门前,该门前见有一辆牌号为皖F926**白色纳智捷牌吉普车,该车后风挡玻璃被砸碎。被害人薛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汤原镇阳光花园小区9号楼西北侧通道上,中心现场见有一辆车牌号为黑D588**丰田RAV4型小型客车,灰色,该车副驾驶位玻璃被砸碎,车门把手上方外侧见有一处滴落的凝固血迹,该血迹对应的地面彩砖上见有一处滴落凝固血迹。薛xx丢失的包上内侧格上见有一处擦蹭血迹。血迹已由公安机关提取。被害人佟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汤原镇阳光花园小区13号楼北侧东西向小区内路南侧,该楼前见有一辆黑CK30**号黑色双环牌吉普车,该车副驾驶车窗被砸碎。被害人唐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汤原镇清华D区6号楼5单元北侧院内,黑D957**号车辆副驾驶位车窗玻璃被砸碎。被害人王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阳光上东A区4号楼北停车场,停车场见有一辆车牌号为黑D52S**号黑色现代悦动轿车,该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被砸碎。被害人王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汤原镇东湖城小区21号楼下禹欣幼儿园南面门前停车处,车牌号为黑DW31**棕色帝豪牌轿车右后侧车门玻璃被砸碎。被害人于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汤原镇东湖城小区A-22号楼东南侧水泥砖停车处,车牌号为黑DW19**黑色现代悦动牌轿车右后车门玻璃被砸碎。被害人蔡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汤原镇林业局楼唯美口腔北侧水泥路上,该处见有一辆车牌号为黑DP00**号黑色长城牌吉普车,该车左侧后门玻璃被砸碎。被害人李x有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汤原镇世纪家园小区院内,中心现场世纪家园2号楼西南侧见有车牌号为黑NF99**号轿车,该车右后侧车门上的小玻璃被打碎。被害人陈xx被盗现场位于汤原县汤原镇理想家园小区5号楼一楼的家园洗浴中心222房间。26.汤原县价格认定分局汤价认字[2017]第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盗财物爱国者牌录音笔1支,价格人民币150元;南京12钗香烟15盒,价格人民币360元;阿诗玛香烟4盒,价格人民币40元;大云香烟2盒,价格人民币46元;东北丰手机1部,价格人民币50元;乐视2手机1部,价格人民币500元。27.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佳)公(刑技)鉴(法物)字[2016]50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标记为“车副驾驶门外侧上端提取血迹”、“车副驾驶门下地面提取血迹”的检材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与陈xx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8.35×1019。28.汤原县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汤原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2日扣押了被告人陈xx的作案工具锤子一把、手电筒一个。汤原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2日扣押了被告人陈xx持有的部分盗窃财物并返还被害人。29.车辆维修费票据证实,因被告人陈xx砸被害人车辆玻璃造成各被害人(不包括三名未提供车辆维修费票据的被害人)车辆维修费用的经济损合计人民币11304元。30.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陈xx于1990年7月3日出生,无前科劣迹。3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xx于2017年1月2日在汤原县汤原镇内被汤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他人财物损毁,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xx能够积极退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锤子一把、手电筒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跃文审 判 员  刘艳芳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宇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