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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民申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回民区腾峰建筑设备销售部、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回民区腾峰建筑设备销售部,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9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回民区腾峰建筑设备销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鄂尔多斯西街(万惠农贸市场西门)。经营者:周秀峰,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桂荣,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燕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君毅,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回民区腾峰建筑设备销售部(以下简称腾峰销售部)、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华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终3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张晓农审 判 员 李晓慧审 判 员 敖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陈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