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02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葛翔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6081号原告:葛翔,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经常居住地南通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住所地人民中路31号。主要负责人:袁向宇,行长。被告: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6号3幢3层。法定代表人:李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翔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葛翔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葛翔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翔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4元(已减半),由葛翔负担。审判长 叶 菁审判员 曹燕飞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