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卫兵与洪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兵,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双河市。被执行人洪勇,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住双河市。申请执行人李卫兵与被执行人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兵0502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卫兵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4100元,已执行0元,尚有34100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卫兵到我院撤销对被执行人洪勇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502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宁审判员 张 琦审判员 张本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朗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