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庆伍与于收金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伍,于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吉088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伍,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农民,住大安市。委托代理人刘艳艳,女,1983年4月6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农民,住大安市。被执行人于收金,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伍与被执行人于收金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通过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暂时没有执行能力,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下发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所做的财产调查工作表示认可,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还应告知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孝天 (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