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胡雪巍与贵州省仁怀市金九酒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雪巍,贵州省仁怀市金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帝赐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胡雪巍,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金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帝赐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申请执行人胡雪巍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贵州省仁怀市金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帝赐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本金13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520元,并承担执行费24280元。且胡雪巍提供了诉讼保全贵州省仁怀市金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帝赐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存款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金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帝赐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义务。本院依法划去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的存款1945110元,同时,贵州省播州区人民法院、仁怀市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任正黎、赵晓霞、黄国强、向明强就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金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帝赐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等四案要求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制定了分配方案,但因黄国强、向明强对该分配方案不服提起诉讼,该案暂无法执行,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分配之诉有结果后恢复执行。鉴于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黔0302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陈方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