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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鹰潭市月湖区宝丽金娱乐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鹰潭市月湖区宝丽金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8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宝丽金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鹰潭市月湖区宝丽金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鹰潭市月湖区宝丽金娱乐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13日,被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月湖分局核准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2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