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山东、杭州豪帆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山东,杭州豪帆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944号申请执行人:胡山东,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杭州豪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淳安县千岛湖镇牡丹路23号1幢。法定代表人:叶青,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绍军,员工。胡山东与杭州豪帆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浙0127民督3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山东与被执行人杭州豪帆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支付本案的诉讼费183元、执行费353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7民督3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