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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顾天鑫与刘存瑞、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天鑫,刘存瑞,刘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924号原告:顾天鑫,男,1998年10月9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涛,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存瑞,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住保定市徐水区复兴西路北26号。法定代表人:高春阳。原告顾天鑫与被告刘存瑞、刘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顾天鑫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天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天鑫负担。审判员  王秀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文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