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时志、周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时志,周俭,胡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815-1号申请人:周时志被申请人:周俭被申请人:胡晓,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时志与被申请人周俭、胡晓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时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周俭和胡晓所有的位于浔阳区滨湖路19号水岸豪庭第七栋不分单元303室房屋(不动产证书号浔1000194898)予以查封。现该案已经审结,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周时志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时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俭和胡晓所有的位于浔阳区滨湖路19号水岸豪庭第七栋不分单元303室房屋(不动产证书号浔1000194898)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丽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