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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6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路会民与被告杨小卫、王珍珍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会民,杨小卫,王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621号之二原告路会民,男,汉族。被告杨小卫,男,汉族。被告王珍珍,女,汉族。2017年6月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陕0525民初621号民事裁定,现因被告提供证据已偿还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小卫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52号,1幢房号21707,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150104011-27-1-21707,不动产单元号610113015001GB00014F00010318房产的查封、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智斌审判员  孟班艳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院印)书记员  孙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