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张长松与被保全人刘金龙、张桂生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264号申请保全人张长松,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刘金龙,男,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张桂生,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张长松与被保全人刘金龙、张桂生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1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保全人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刘金龙所有的位于乐陵市乐德路南侧楼房一幢(所有权证号100××××0),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