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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恢2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广东德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梓鑫、张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德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梓鑫,张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恢2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东德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区外环路108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17654979。法定代表人黄淼。被执行人赵梓鑫,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张少华,女,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金诚兴塑胶电子厂业主。申请执行人广东德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梓鑫、张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434655.6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27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到银行账户款项合计人民币700.12元,在扣付执行费50元后,余款650.1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另依职权向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证券等部门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周审判员  殷万江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锦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