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抢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60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1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莉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崔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20时45分许,在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雅春苑5号门口,骑电动车抢夺受害人姜某某手提包一个,内有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已追回,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891元),黑色红谷钱包一个,现金7000元。2、被告人崔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22时许,在昆明市前福路,骑电动自行车抢走受害人文某甲寇驰牌挎包一个,内有雷朋眼镜一副、钱包、现金2000元等。3、被告人崔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17时40分许,在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13栋旁,骑电动车抢走受害人李某手提包一个,内有三星NOTE3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04元)、寇驰眼镜一副,化妆品及现金2500元等。4、被告人崔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14时许,在昆明市西山区金广路省台办门口,骑车抢走受害人文某乙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4700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64元)等。5、被告人崔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12时许,在昆明市西山区云兴路迦南温泉酒店对面公交站台后的人行道,骑车抢走受害人郭某某手提包一个,内有苹果5手机一部(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212元)及现金200元等。6、被告人崔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16时,在昆明市西山区河宏路青青小镇门口,骑车抢走受害人燕某某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元、华为P9手机一部(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958元)及化妆品等。7、被告人崔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21时50分许,在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叉口,骑车抢走受害人杨某某手提包一个,内有魅族手机一部、金立手机一部等,已追回(经认定,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1236元,金立手机价值人民币90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兆敏人民陪审员  刘晓芳人民陪审员  董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 亭书 记 员  彭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