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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辛伟亮与芦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伟亮,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辛伟亮,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芦刚,男,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辛伟亮申请执行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2530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芦刚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31,9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6月20日起全部付清为止,日利率按0.0175%计算)、案件受理费340.75元、执行费379.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力吉达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