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拥军与被告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赖靖、赵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拥军,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赖靖,赵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401号原告:吴拥军,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俊,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安县。法定代表人:蒋玉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禄,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杜桂林,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靖,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赵勇,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原告吴拥军与被告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南充经济专修学院、赖靖、赵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吴拥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拥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868元,减半收取1434元,由原告吴拥军负担。审判员 马文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