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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袁康伟与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康伟,兴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891号原告:袁康伟,男,194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兴华,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袁康伟与被告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袁康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康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