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贺会真、徐光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会真,徐光振,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29号申请人贺会真,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申请人徐光振,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被申请人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街5号附2号12幢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胡德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贺会真、徐光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会真、徐光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