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董启龙与管卫明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启龙,管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董启龙,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管卫明,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董启龙与被执行人管卫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大西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