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向能素与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能素,向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148号原告:向能素,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武雄,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向华,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向能素与被告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向能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能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能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向能素负担。审判员 黄朝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