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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向能素与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能素,向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148号原告:向能素,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武雄,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向华,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向能素与被告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向能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能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能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向能素负担。审判员  黄朝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