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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天梅与金地豪生大酒店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梅,大同市金地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99号(二)申请执行人张天梅,女,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地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国,男,50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梅与金地豪生大酒店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地豪生大酒店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金地豪生大酒店22849.3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