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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蒋瑟英与蒋基仁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瑟英,女,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蒋基仁,男,193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瑟英与被执行人蒋基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蒋基仁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2017年7月5日,被执行人蒋基仁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5086.94元,现被执行人蒋基仁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蒋基仁银行账户的冻结;二、将蒋基仁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三、(2017)闽0304执491号执行案件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