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文科、余德庆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文科,余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文科,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徐州监狱。委托代理人徐稳稳,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系再审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余德庆,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再审申请人徐文科因与被申请人余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铜民初字第3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文科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申请人借款本金为950万元,已于借款后按照双方约定归还被申请人500万元,实际欠被申请人450万本金。利息计算错误,计息应该按450万元为本金计息。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调查取证,没有采信申请人已经还款500万元的事实。被被申请人利用黑社会势力于2012年3月24日强行霸占厂房、办公室、财务室,造成账簿、记账凭证的丢失。申请人已经报警,但没有处理,导致无法向法院提供原始还款凭证。现请求法院依法调取本人在铜山信用联社已还款5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综上,请求依法再审判决。余德庆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但申请人对本案的申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申请人从未偿还我一分本金,且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还我任何款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徐文科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5)铜民初字第365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份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申请人主张已经还款500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调查取证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文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修满审 判 员 荣 荣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永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