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秀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487号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068135331Y。法定代表人张伟祥。委托代理人宋振宇,经理。被告张秀琳,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龙祥小区*栋4单位***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秀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复起诉,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