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与梁祯祥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梁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晓光,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梁祯祥,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梁祯祥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确认:“一、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作出的长净林罚决字xxx第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3项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梁祯祥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4305元,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于2017年6月9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祯祥银行账户存款4,355.00元(罚款4,305.00元、执行费50.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