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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1660号。法定代表人范锡生。被执行人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68号。法定代表人藩志勇。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陵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铜仲裁字第160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铜仲裁字第160号裁决即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晖审判员 朱 曦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