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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潘树忠与赤峰迈隆递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赤峰迈隆递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628号原告潘某,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赤峰市。被告赤峰迈隆递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警察学校综合楼02025。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原告潘某诉被告赤峰迈隆递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迈隆递运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运输费、提成及签约保证金42360.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份,原被告签订了《迈隆递运运输合作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区域内网点间的货运往返运输,双方经过核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输费、提成及签约保证金42360.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1枚,意在证明被告欠运输费等款项,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16年11月份,原告潘某与被告赤峰迈隆递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迈隆递运运输合作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区域内网点间的货运往返运输。2017年5月14日,双方经过核算,被告共欠原告2017年5月6日之前的运输费、提成及签约保证金42360.5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1枚。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被告赤峰迈隆递运服务有限公司欠原告潘某运输费、提成及签约保证金42360.5元,对此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认定无异,被告理应将此款给付原告。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迈隆递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潘某运输费、提成及签约保证金4236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抒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