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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姚沅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沅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沅某,无业。因犯抢劫罪,2006年10月10日被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6月11日释放。因吸食毒品,2017年2月2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3月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沅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姚沅某在其租住的怀化市鹤城区天星浅水湾工地后听溪小区四楼右边房子内,容留杨某1、杨理某、杨某2、舒振某共同吸食了冰毒。上述人员经尿样检测均呈阳性反应。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犯罪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手机通话详单、证人杨某1、杨某2、杨理某、舒振某、潘前某、彭某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被告人姚沅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沅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沅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沅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沅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沅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欢欢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