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桂华与蔡亦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华,蔡亦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449号原告:陈桂华,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蔡亦江,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华与被告蔡亦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桂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桂华负担。审 判 员 蒋智强人民陪审员 余巧平人民陪审员 张梅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磊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