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明伟与延吉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伟,延吉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伟,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吉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朴成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昌林,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伟与被执行人延吉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明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仲裁委员会(2015)延仲字第106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恭树审判员  许金柱审判员  梁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