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某某、青岛市市南区某某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某,青岛市市南区某某总公司,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667号原告:赵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青岛市市南区某某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周某某、青岛市市南区某某总公司、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继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高强丽书 记 员 沈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