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执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于同勇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432号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于同勇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35529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冻结被申请人于同勇名下银行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