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方正义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义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57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正义,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2017年4月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正义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正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方正义从固始县超达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一辆长城哈弗H6汽车。因资金不足,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固始支行)办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2015年7月16日,方正义一次性透支10万元,向超达汽贸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按照方正义和中行固始支行的约定,方正义每月需向该行还款本金和手续费共3097.2元,分期36个月。方正义于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9月18日共支付38700元后,再未还款。后经中行固始支行多次催收,方正义仍未还款,且隐匿车辆。后中行固始支行在多次向方正义催收还款未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截止公安机关立案,方正义尚欠很行本金66648元。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方正义被麻城铁路公安处淮滨派出所抓获。2017年4月11日,方正义将所欠款项还清。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正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银行款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正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方正义从固始县超达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公司)购买一辆长城哈弗H6汽车。因资金不足,方正义从中行固始支行办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2015年7月16日,方正义用该信用卡一次性透支10万元,用该款支付了欠超达公司购车款。按照方正义和中行固始支行的约定,方正义每月需向该行还款本金和手续费共3097.2元,分期36个月。方正义于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9月18日共支付38700元后,再未还款。后经中行固始支行多次催收,方正义仍未还款,且隐匿其购买的长城哈弗H6汽车。中行固始支行在多次向方正义催收还款未果的情况下,向固始县公安局报案。截止固始县公安局立案之日,方正义尚欠中行固始支行本金66648元。2017年4月7日,方正义在麻城铁路公安处淮滨派出所被抓获。2017年4月11日,方正义将所欠中行固始支行款还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方正义的户籍证明、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借据、方正义在相关银行贷款说明及借据、还款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方正义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卢某、鲁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相互印证,且方正义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正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款,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正义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正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正义已全部还清涉案款,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正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往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社区矫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正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万厚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