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执6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628马源乡与桂本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源乡,桂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6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源乡,女,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桂本平,男,195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马源乡与被执行人桂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0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桂本平在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句容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42万元。本院于2017年7月3日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桂本平在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的退休工资人民币42万元。另查,被执行人桂本平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以(2016)苏1183民初32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桂本平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号的房产,已被本院(2016)苏118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归高培子所有。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登记。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查询不动产登记表,财产查询反馈总表,(2016)苏118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3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子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