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更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萌抢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174号罪犯李萌,曾用名李贾磊,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邯山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萌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邯市刑执字第003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邯市刑执字第010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169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监减(假)意〔2017〕45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李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考核表扬三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李萌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李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本院对其减刑幅度酌定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不变(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疆审判员 达建华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