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权加强与李洪明、第三人童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加强,李洪明,童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305号原告:权加强,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界忠,夹江县迎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明,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第三人:童建洪,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权加强与被告李洪明、第三人童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权加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加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元,依法减半收取1770元,由权加强负担。审 判 长 杨瑛珺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颜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文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