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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权加强与李洪明、第三人童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加强,李洪明,童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305号原告:权加强,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界忠,夹江县迎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明,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第三人:童建洪,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权加强与被告李洪明、第三人童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权加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加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元,依法减半收取1770元,由权加强负担。审 判 长  杨瑛珺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颜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文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