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与宋文荣、李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宋文荣,李亚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3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住址:东阿县前进街61号。法定代表人:高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白林松,该行职工。被告:宋文荣,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李亚飞,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东阿县支行)与被告宋文荣、李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与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伟审判员 王仁峰陪审员 沈科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